第71节(1/2)

“办法只有一个,让男方自愿将房产过户给李昕,你女儿搭上这么多年,他要真是个男人,出血补偿也应该,他既然能为了李昕厚着脸皮向前妻狮子大开口,明他还是真的对李昕有感情,当然,也不排除他只是为自己着想,你女儿只是他要房子的借口。[书库][].[4][].[]”

“你这不等于没!”

“不是没吧?现在就是要看李昕魅力,手段够,房子就能来,不够,还不如老实过日子,没两把刷子,离婚再婚,就一定能找到好人?”

“我看过你贴在网上那些章,你不是提倡不行幸的婚姻要及早离婚么?怎么到我女儿这里你又不让离了?”

“你女儿并非不幸的婚姻,不过是遇上了困难,也不敢保一辈子富贵。不怕你生气,我对出轨男没什么好感,不过这个男的能为李昕离婚,还是对你女儿很有诚意,你们应当慎重考虑。”

“没什么可考虑了,我女儿结婚大半年了,肚子也没动静,不怕你笑话,他俩一个月也就那么三四次,李昕才28,他呢?过不了几年可能就一点儿不行了,我总不能就瞪眼看着女儿掉进火坑!”

这个可就麻烦了,这个我之前还真没考虑,毕竟相差十六岁,十年后差距就非常可怕了!

随便吧,相离就离,反正也就是三嫁二婚男,谈不上神圣婚姻,混一段日子,散伙拉倒也倒是不出常规。

这事儿暂无下~~

日期:201-0-022:05:16

有人电话咨询,丈夫出轨,她跟踪拍了录像是否有效?整理了相关法条,供大家参考:

跟踪行为本身并不违法,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跟踪行为是违法的,法无禁止即可为。

但是跟踪行为和偷拍相关联,关于偷拍偷录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,能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,有技术性。

2002年4月1日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中关于证据的有效性是这样规定的: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,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,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”。

取证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是否涉嫌侵犯他人**,如果侵犯了**权取得的证据则无法得到法律认可。

并不是“未经同意”的所有的偷拍偷录都是合法的,必须保证没有侵犯他人**权,不过出轨男和三在公共场所亲密会面,去酒店开房的过程不算**权,那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道德。

一定要进行“有效取证”

譬如,原配知道三号码,用自己的手机质问对方,引诱她回短信,出她与出轨男“同居”的事实。然后,妻子偷偷从出轨男手机调出与三来往的短信,和对方发给自己的短信一起,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。从内容中可以发现“同居出轨”的证据效力充分,甚至直接能够证明,双方打算抛弃原配再婚。

主要证据要能证实有配偶者与他人不正当关系,比如“保证书”、“道歉书”等,婚外情突然被曝光,一方情急之下写下来表示悔改,这是一种索赔的关键证据。另外出轨男在离婚财产协议中提出“因本人的过错、出过轨”等可以作为证明。比较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来往的短信、电子邮件等,此类证据应当一一进行公证。

有读者问过,老公出轨,我录下他自己承认在外面有女人这算证据吗?

虽然是他亲口的,但也只能当做旁证,因为他可以是在被你胁迫下的,不是原意。必须要有证人证言(譬如那个第三者)或他们两个人在一起的相关资料。

日期:201-0-022:06:11

一二八出头日

看了千浔转来的绝望主妇故事,想起一件事儿。

2009年冬天,我的客户老余突然送来请帖,他儿子的满月酒!老余已经五十多岁了,正常应该是孙子的满月酒,不过他那个年龄、那个层次的老男再婚已不稀奇。我仍记得06年介绍我帮他打官司的人,是他妻姐,老余妻姐跟我妈一个单位,已经退休了,老余的妻子,现在应该算原配了,年龄也在五十以上。

郑重发请帖让代理律师喝满月酒的人可不多,只是业务关系,出钱喝喜酒,恐怕不是人人乐意,不过我还是去了,请柬送来了,不去太失礼。

五星酒店倒也不稀罕,只是没想到摆了近百桌!只是一个生意人老来得子满月酒,门口笑起来一脸褶子的老余,抱着婴儿的油脸年轻女人——才出月子的女人,体型腰身本来就粗壮,老余这个女人比普通粗壮更出壮,脸色倒红,一脸油光。

大约没脱了那种土气,站在那儿左右不适,我猜有人会以为那是他们家保姆。

吃饭闲聊的时候,从旁边的得知了情况,老余他们家,比我想象的复杂,老余前年才离得婚,原配闹了好几年,终于还是被老余软硬兼施离了婚,老余离婚不离家,当时两边跑,不过那时候跑的是另一个跟了他五年,生了两个女儿的三。

老余的原配也是两个女儿,孩子早就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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