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6节

日期:2014-10-1011:11:28

二四七防贼的心

十一期间加班两天服务社区,在江干区某处,接待了咨询群众。[书库][].[4][].[]

有两例咨询件颇为特殊,前因后果倒是没多少学色彩,但当中涉及法律问题有些特殊,还是值得一提。

一位林女士,丈夫上月病逝,家中后世尚未处理完结,竟接到了法院通知,林女士及女儿作为丈夫遗产继承人被丈夫的继母起诉,丈夫继母要求合法继承继子遗产的三分之一。

林女士非常意外,结婚十一年,从未见过这位所谓的后婆婆,只知道丈夫父母早年离异,父亲再婚,丈夫一直跟母亲生活在一起,公公七八年前过世,婆婆三年前过世,婆婆过世前一直和林女士夫妻生活在一起,家中从来没人提起过所谓的继母。

但是,继母方面请了律师,还拿出了抚养过林女士丈夫的证据,主要为户籍证明,大学学费缴款单。林女士本来就被丈夫病故折磨的心力憔悴,现在又弄出了个争遗产的所谓后婆婆,自己也没了主张,林女士妹妹看到有普法援助活动,就带着她来咨询。

我看了看林女士被起诉内容,有详细问询了林女士丈夫有关生活成长经历,在林女士家的相册里,翻看了大量林女士婆婆和丈夫三十四年来的合影记录,基本能够确定林女士丈夫父母离异后基本跟随母亲生活,和继母并未形成抚养关系。昨天又帮林女士调阅了林女士公婆离婚协议,协议中林女士丈夫确实判给了男方,女方每月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,离婚后,孩子曾跟奶奶生活过两年之后被母亲接回,并没有进入父亲再婚家庭长期生活,只是儿子户口和父亲一起落在奶奶家,儿子上大学时,父亲出过两学年学费。

基于以上调查,基本确立林女士丈夫继母未与继子形成合法的抚养关系,没有权利继承继子遗产。另一方面,林女士丈夫继母十多年未与继子联系,于情感上也是陌路,把遗产判给继母,显然有违财产原有人意愿。

另外一件咨询是胡先生,胡先生继母刚刚过世,继母名下三套房产,其中部分为胡先生父亲生前遗留,继母的两个儿子已经霸占了全部房产,胡先生问自己能不能要求继承遗产?

胡先生五岁母亲过世,父亲再婚,此后胡先生间或跟随奶奶、外婆、父亲继母生活,因为胡先生父亲再婚时,胡先生尚未成年,且与继母共同生活了相当时间,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,法律上,胡先生等同继母的亲生子女享有遗产继承权。

但是,胡先生继母带来的两个儿子并不认同,他们坚持母亲合法的继承了继父部分遗产,当时,胡先生已经继承了其生父大量遗产,并且,继父过世后,胡先生很少来看望老人,更谈不上照顾,按照那两个儿子的法,老人一直跟两个亲生儿子生活,生前得到了很好地照顾,老人没有想到留遗书,这才给了胡先生可乘之机!

胡先生当然不同意对方观点,老人那两个儿子,其中一个时候根本不在杭州,跟胡先生继母生活的时间远不如自己长,再,自己并非不想承担赡养义务,父亲过世后,继母就跑去了大儿子家,他总不至于跟过去吧?要也是继母一家有意疏远自己,再怎么,继母那些房产也都是和父亲在婚后置办的,怎么就成了她单独一份?!

胡先生越越气,挺激动,这事儿整的,老太太要留下个遗嘱就省心的多。

胡先生的想法,就是老太太心里有自己这个儿子,所以,生前压根儿没跟那两个逆子提怎么分遗产,要真是不打算给自己留一份儿,干脆大笔一挥,三房两个儿子平分,自己也不跟着搅事儿......自己这不是为了钱,总想着那老房子父亲生活过的地方,总是个纪念,对死者最大的尊重嘛!(这不是打算要收门票吧?)

这胡先生,这张嘴,还用得着找律师么?!

法律规定,继父母的遗产,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,但《婚姻法》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什么才是“形成抚养关系”,通常理解为继子女尚未成年,和继父母共同生活,得到了继父母生活照顾或经济帮助。对于继父母亲生子女而言,就觉得不公平,我爸妈养了你这个继子,怎么着到头来你还要分我爸妈遗产?何况你丫连个赡养义务也没承担!

对于如何确定这个合法继承权,只能法官个人意志很重要,对于胡先生这种,站在继母亲生子女角度可以强调胡先生没有承担赡养义务,由此确定不改享有遗产继承权。如果胡先生确实尽了赡养义务,他那就有权利合法的继承遗产。

当然,站在胡先生角度,如能服法官倾向“抚养关系成立”确认继承权成立,那也就是他这个便宜儿子的能耐了。

所以,但凡有可能留有较大数额遗产,您的早早筹划,想便宜了谁,不想给谁多占便宜,一定要拿去公证,梳理清楚前后错综复杂家庭关系,尤其是再婚家庭,哪怕你老父亲还有老干妈,也得弄清楚!不然还不知道临时被谁惦记上了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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